必须先承认,才能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会自动对卑诗省内的资产产生执行力。判决债权人通常须请求卑诗省法院承认外国判决,并作出可在本省执行的本地判决。

Jia v. Zhang, 2026 BCSC 1358 涉及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判决。申请依《最高法院民事规则》第 9-7 条以简易审判处理。法院承认 240 万元人民币连同利息的判决,并准许在卑诗省执行。

核心要求

援引外国判决的一方须证明判决本身及尚欠金额。法院还会审视外国法院与争议是否有真实且实质的联系或其他公认管辖基础,以及判决是否终局并具确定性。

“终局”不一定表示外国程序中每个可能步骤都已结束,关键是该决定是否最终确定拟执行的义务。若判决的地位或效果有争议,外国法律专家证据可能十分重要。

承认程序通常不是重审原案。基于司法礼让,只要外国法院有适当管辖权且不存在成立的抗辩,加拿大法院一般会尊重其他法律制度的合法判决。

可用抗辩范围有限

债务人可基于欺诈、违反自然公正或公共政策等公认理由反对承认,但不能借此重新争论外国诉讼的实体是非。

欺诈必须有符合相关法律标准的证据;空泛的腐败或不公指控不足。自然公正着重基本程序公平,例如是否收到有效通知及有实质答辩机会。公共政策抗辩也会谨慎适用,只针对违反加拿大根本原则或基本正义的结果,而非普通法律差异。

Jia 案中,法院驳回了相关抗辩。欺诈与腐败指控缺乏必要证据,关于和解的通讯也不能证明违反自然公正或公共政策。

何时可采用简易审判

第 9-7 条允许法院在证据记录充分且不会造成不公时,依据宣誓书和文件作出决定。外国判决案件可能涉及文件真伪、外国法律、付款、利息或程序公平;有些须普通审判,有些则适合简易处理。

债权人可能需要经认证的法院文件、翻译、欠款证明和外国法律专家意见。债务人若提出抗辩,也应保存外国法院记录,并提交直接针对该法律标准的证据。

实际追收仍是另一阶段

承认会产生卑诗省判决,但收款仍须另行执行。措施可能包括询问债务人、第三方扣押或执行程序。时效、利息、货币换算和债权人优先顺序也可能需要处理。

资料来源及重要提示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跨境执行取决于判决内容、外国程序、资产位置和时效,并可能需要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