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收入简介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省)家庭法中,子女配偶赡养费的计算通常基于支付方(payor)的实际收入。然而,当支付方的收入显著低于其能力允许的水平时,争议往往随之产生。根据《联邦子女抚养费准则》第19(1)(a)条,法院可以对故意未充分就业(under-employed)或失业的配偶推定收入,除非该状态是出于照顾子女的需要,或合理的健康及教育需求。
卑诗省上诉法院在 S.A. v. Z.R., 2026 BCCA 19 一案中做出的重要裁决,为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提供了关键的澄清。法院确立了以下原则:一旦证明存在自愿未充分就业的情况,举证责任即转移至未充分就业的父母一方,由其证明收入减少的合理性。
案件背景:S.A. v. Z.R.
该案涉及一对结婚20年并育有三名子女的夫妇。上诉人父亲(S.A.)在市场营销领域事业有成,曾在强生(Johnson & Johnson)等公司担任高薪高管职位。他的工作历来需要大量的出差和海外居住,2018年的申报收入超过54万加元。
双方于2019年分居后,父亲辞去了职务,理由是希望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特别是考虑到其中一个孩子面临心理健康挑战。在庭审时,他在温哥华从事一份合同工职位,年收入约为20.4万加元。他辩称,由于温哥华市场有限且育儿责任使他无法出差,他无法赚取以前那样的高薪。
初审法官未采纳其收入必须大幅减少的说法。因此,出于赡养费计算的目的,法官向他推定年收入为32.5万加元——这一数字介于他当前收入与分居前收入之间。
举证责任的转移
上诉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关于未充分就业是否因照顾子女的需求所必需,谁应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辩称,应由接收赡养费的配偶证明该未充分就业并非必需。
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不同意这一观点。代表法院撰写判决书的Horsman法官澄清了BC省的法律标准。该分析确立了关于举证责任的两步框架:
首先,寻求推定收入的一方必须确立自愿未充分就业或失业的初步表面证据(prima facie case)。在本案中,父亲自愿辞职后收入大幅下降,满足了这一要求。
其次,一旦确立了初步表面证据,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未充分就业的配偶,由其证明较低的收入是出于照顾子女的需求或其自身合理需求所必需的。
法院使BC省的法律与安大略省和曼尼托巴省的上诉裁决(如 Drygala v. Pauli 和 Horbas v. Horbas)保持一致。其理由是务实的:选择减少工作的父母最了解具体育儿责任如何影响其工作能力,因此处于提供证据的最佳位置。
裁决分析
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官推定32.5万加元收入的决定。法院指出,虽然父亲确实有陪伴子女的真诚愿望,但证据并不支持其育儿责任需要如此大幅度减少收入的结论。初审法官发现他的技能具有可转移性,且他可以安排工作以包含部分出差,这将比仅限于温哥华的工作带来更多高薪机会。
此外,法院维持了初审法官的命令,即未来的配偶赡养费审查将以推定的32.5万加元收入作为基准或底线,如果实际收入更高,则可向上调整。这种方法防止了支付方反复就其赚钱能力进行诉讼,同时也确保了如果支付方收入恢复,接收方能够受益。
最后,关于第7条特殊开支(Section 7 special expenses),法院维持了排除大专教育费用的决定,因为祖母目前正在支付这些费用。法院理由是,如果这种第三方支持停止,将构成情况的重大变化(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允许对命令进行变更。
对BC省家庭法的启示
这一裁决对分居后选择放慢职业步伐的高收入者具有重大意义。它强化了一项原则: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优先于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
对举证责任转移的清晰阐述意味着,支付方不能简单地声称育儿责任阻碍了他们工作。他们必须提供具体证据,将工作量的减少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的特定子女需求联系起来。
给家庭法诉讼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对于涉及赚钱能力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本案提供了几点实用的启示:
如果你是减少工作时间的支付方,请详细记录这样做的必要性。关于需要“陪伴孩子”的笼统主张是不够的。你必须证明,子女的特定需求要求减少工作,且这种减少与收入的减少相对应。
如果你是寻求推定收入的接收方,你的初步证据应集中在证明就业变更的自愿性以及支付方的赚钱能力上。一旦你确立了收入下降是自愿的,证明其合理性的责任就落在了对方身上。
最后,要理解法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 S.A. v. Z.R. 一案中,法院选择了一个中间立场——推定的收入高于实际收入但低于历史最高水平——以平衡财务义务与育儿责任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