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mily law · 7 min
N.G. v. M.G.G.:迁居、家庭暴力与第 211 条报告
这宗 2026 年卑诗省最高法院判决说明,迁居案件为何必须依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审理、非身体形式的家庭暴力如何影响分析,以及专家建议为何不能取代法官的决定。

案件涉及什么?
在 N.G. v. M.G.G., 2026 BCSC 1343 一案中,卑诗省最高法院审理一位母亲能否带着 11 岁和 13 岁的两名子女从邓肯迁往低陆平原。法院须综合考虑迁居计划、双方以往的育儿安排、子女最佳利益、家庭暴力的指控与认定,以及依据卑诗省《家庭法》第 211 条提交的报告。
法院准许迁居。判决并非基于偏向任何一方的推定,而是依联邦《离婚法》的迁居条款,对子女最佳利益作个案分析。
法律并不自动以平均育儿时间为起点
加拿大育儿法律没有预设子女必须与父母各居一半时间。核心问题是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不是父母对某个育儿时间比例的权利。
法院会审视过往照顾情况、子女与各方的关系、生活稳定性、每位家长照顾子女的能力和意愿、迁居的实际影响,以及能否维持子女与另一方的实质联系。各项因素的权重取决于证据。
第 211 条报告为何没有决定作用?
第 211 条报告可协助法院了解子女的需要、关系、意见及育儿环境,但它仍只是证据,最终决定必须由法官作出。
本案报告建议不准迁居。法院没有采纳该建议,因为报告假设若申请被拒,母亲会留在邓肯。《离婚法》第 16.92(2) 条禁止法院考虑提出迁居的一方在申请不获准时会否独自搬走。建立在该禁止性假设上的建议,不能可靠地主导结果。
这提醒当事人必须检查专家的委托范围、假设、方法及其与法定标准是否吻合,而不能只看报告结论。
家庭暴力不限于身体伤害
《离婚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很广,可能包括胁迫控制、心理虐待、威胁、经济虐待及制造恐惧的行为,即使没有身体受伤也可能相关。
法院会考虑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频率,是否存在胁迫控制模式,子女是否直接受影响或目睹行为,造成的伤害或风险,以及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有意义的措施防止重演。
对家庭的实际启示
迁居计划应有具体证据支持,例如住房、学校、工作、托儿、交通、支援网络、探视成本及维持子女与另一方关系的可行安排。反对迁居的一方也应说明实际影响,而不只是原则上反对。
本案并没有创设“只要专家建议被拒或发现家庭暴力就一定准许迁居”的规则。它说明法定限制、专家假设和完整的最佳利益证据如何共同影响结果。
资料来源及重要提示
- 卑诗省最高法院:N.G. v. M.G.G., 2026 BCSC 1343 — https://www.bccourts.ca/jdb-txt/sc/26/13/2026BCSC1343.htm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并非法律意见。迁居和育儿案件高度取决于个别事实、现有命令及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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