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可能让买房成为现实。多年后,夫妻分居,同一笔钱却可能成为争议最大的事项之一。一方说是赠与,另一方说必须偿还。父母也可能表示一直是借款,只是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没有要求还款。

仅看是谁的父母出钱,无法得到可靠答案。需要分开三个问题:是否存在真正的还款义务?如果是赠与,赠给了谁?夫妻之间的权利与父母自己的权利又有何不同?

本文讨论的《家庭法》财产及债务规则,一般适用于已婚配偶,以及以类似婚姻关系共同生活至少两年的未婚伴侣。未达到这一门槛时,可能涉及不同法律问题。

先看转款时达成了什么安排

有力证据往往是在争议发生前形成的材料:借款协议、赠与声明、银行转账指示、电子邮件、短信,或给办理购房手续律师的指示。事后解释仍有意义,但应与当时记录核对。

应考虑是谁要求出资、如何约定还款、夫妻双方是否都同意、是否讨论利息或担保,以及之后实际怎样履行。定期还款可能支持借款的说法。没有还款可能需要解释,但本身并不能决定是否有借款。

提交给按揭贷款机构的赠与声明可能是重要证据。如果现在声称声明不反映真实安排,就需要谨慎、诚实地解释矛盾。解决方法不是补签倒填日期的协议,也不是让父母改换说法。

口头借款不会仅因缺少正式合同就自动无效。反过来,文件写着“借款”,也不意味着每项有争议的条款都可强制执行。意图、条款、周边证据和适用法律都很重要。

如果是赠与,受赠人是谁?

卑诗省《家庭法》第85条将某些财产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包括第三人赠给一位配偶的财产及其衍生财产。主张排除的一方负有证明责任。父母想赠给自己的子女,还是赠给夫妻双方,是不同的证据问题。

如果赠款用于首付,而不是留在单独账户,资金追踪就很重要。银行记录、购房文件及后续出售或再融资记录,可以将最初出资与分居时仍存在的财产联系起来。

现行法律还规定,已确立的排除资格,不因一位配偶向另一位转让法律所有权或实益所有权而消失。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房屋登记为联名就自动失去排除资格。仍须考虑协议、赠与来源和金额,以及法定例外。

排除原有财产也不等于排除其全部增值。《家庭法》一般将排除财产的增值计入家庭财产。有多笔出资、按揭和交易时,不能仅凭记忆中的首付数额做简单减法。

如果是借款,就涉及两层不同关系

配偶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真实债务,可能属于第86条规定的家庭债务。但在夫妻之间分担该债务,不一定意味着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双方偿还。

这正是2026年9月4日公布的 Lan v Buchanan,2026 BCCA 370 的关键区别。

在先前的家庭诉讼中,父母提供的款项被认定为借款,并作为家庭债务在夫妻之间分配。之后,出资父母向前儿媳追讨。原审法官认为家庭债务分担命令足以支持父母的请求,作出了248,120.60加元的简易判决。

上诉法院撤销了该判决。《家庭法》第5部分调整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第82条和第97(3)条保留第三方债权人的独立地位。家庭债务分担本身,不会让父母与未另行同意借款的配偶之间自动形成借款合同。

父母必须证明对该名被告具有合同上的追偿权。法院还认为,诉讼时效抗辩存在需要审判的真实争议。法院并没有认定款项是赠与、父母永远不能追偿,或整项诉讼应被驳回。

对接受家庭资助买房的人意味着什么?

假设父母只把钱借给成年子女,帮助其在婚姻期间买房。这项义务可能需要作为家庭债务在夫妻之间结算,但不会自动使另一位配偶成为父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反过来也一样重要:分居协议将债务分给一方,不一定能解除另一方在其确实签署的贷款合同下的责任。家庭内部安排与债权人的权利必须分别审视。

对考虑独立追偿的父母,Lan 案也提醒:不要假定诉讼时效要等家庭案件结束才开始计算。借款条款与适用的发现索赔规则,需要单独分析。

怎样整理有用的证据?

  • 逐笔记录转款日期、币种、付款人、收款人和用途。
  • 保存原始协议、提供给贷款机构的赠与声明及购房交割文件。
  • 收集讨论还款、免除债务或受益人的完整通信。
  • 查明还款、利息、担保、催款及其后对安排的变更。
  • 追踪款项进入房屋,以及后续出售、再融资或置换购房的路径。

不要假定父母每次出资性质都相同。一笔可能是赠与,之后的一笔则可能是借款。出资也可能涉及所有权或信托问题,而非仅是赠与与借款的二选一。

核心提示

应从证据出发,而不是只看家人给款项贴的标签。查清最初安排、追踪资金,并把夫妻财产分割与父母独立索赔区分开。

Sinclair Centre Law LLP 可评估卑诗省分居中的家庭借款争议、首付出资及排除分割财产主张。请致电温哥华办公室 604-210-2009,讨论相关文件和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法律框架及 Lan v Buchanan 判决的说明以2026年9月7日为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