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公司可能多年以非正式方式运作。父母失去管理能力或去世后,一名子女接掌公司,其他子女仍是股东。过去接受父母的做法,是否意味着今后必须无限期接受兄弟姐妹同样的做法?

在 Smith v Tassone, 2026 BCCA 387 中,上诉法院指出,控制权改变的背景很重要,并维持公司经营对一名股东构成压迫及不公平损害的认定。

家族公司发生了什么

父亲设立控股公司,通过遗产冻结安排把普通股分给三个子女,并以优先股保留控制权。普通股后来分成不同类别,使公司能够宣派不同股息。

父亲中风后,儿子实际上接管了公司。一名女儿提出异议。原审认定,不提供资料、未妥善召开会议和提供财务报表、自利交易以及任意差别派息等行为构成股东压迫。

上诉方强调,父亲掌管公司时也长期采用非正式方式,认为这种历史削弱了女儿所主张的合理期待。

为什么上诉被驳回

法院区分了对创办人管理方式的容忍,与儿子接任后的合理期待。女儿在父亲生前接受部分惯例,不等于永久放弃要求公司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期待。

证据支持公司系统性隐瞒资料的认定。法院也维持了关于不平等股息的结论:即使股权结构允许差别派息,股东仍可合理期待这种差别有正当理由。

上诉最终被驳回。结论基于公司结构、具体行为及背景,并不意味着所有家族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获得相同金额。

股东争议不是评判家庭忠诚

法院无需决定控股的兄弟是否是“坏人”,或谁在家庭中更值得获益。核心是当事人作为股东受到的待遇。

某人可能认为兄弟姐妹照顾父母较少,或不应分得同样利益。但这些感受本身,不能成为隐瞒公司资料或借公司权力处理私人恩怨的理由。

反过来,家庭不和也不自动构成股东压迫。申请人仍须说明受质疑行为如何违背合理期待,并造成法律上相关的不公平。

哪些记录有助于厘清争议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协议及遗产规划文件。
  • 财务报表、股息决议及会议记录。
  • 索取资料的书面要求和收到的回复。
  • 涉及董事、亲属或关联企业的交易详情。

保留您有权持有的记录,并就依法取得缺失资料寻求意见。不能仅因与管理者有亲属关系,就自行进入账户或系统。

核心启示

过去的非正式惯例,不是日后不公平对待股东的无限许可。Sinclair Centre Law LLP 协助处理卑诗省股东及民事争议,可根据公司资料和具体待遇,评估协商或法院救济是否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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